美国公司法知识介绍-17: 法定兼并与收购
2011-05-29
根据标准企业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简称MBCA) ,涉及企业合并的交易包括两种:兼并(MERGER)与股份转换(SHARE EXCHANGE)。另外,企业之间还可以通过合并(CONSOLIDATION)的方式结合。
一,兼并。
1) 兼并的基本常识
企业之间在合法的前提下合并称为法定兼并。法定兼并既可以是国内企业之间又可以是跨国企业之间,只要不违背企业双方各自应当遵守的地方法规。兼并是指两个和两个以上的企业所进行的合并。合并之后,存留的一方称为SURVIVING CORPORATION,依法获取剩下的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被兼并的企业则称为MERGING CORPORATION),在兼并以后终止存在。
为了向新的地域扩张,或是为了获取新的竞争潜力及产品,企业通常通过兼并的方式获得已经在该领域内存在的企业或已经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企业。有的企业甚至将兼并作为企业发展的战术。
标准企业法允许兼并企业的股份被转化为存活企业的股份,义务,或其它证券,甚至是现金和其它形式的财产。此举使得存活公司有权力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对兼并企业部分甚至是全部的购买。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中占多数的股东不顾少数股东的权力,以兼并的形式要求少数股东在现金收购股份与接受估价之间作出选择。这种行为被称为FREEZE-OUT 或TAKE-OUT,在有的管理范围内是不合法的。企业的经营者及占多数的股东对企业及所有股东,包括占少数的股东,有义务为企业的最高利益作出正确而公正的裁决。
2) 兼并的不同形式
子公司(SUBSIDIARY CORPORATION)与母公司(PARENT CORPORATION)之间的兼并。子公司收购母公司的行为,叫做逆流兼并(UPSTREAM MERGER) 。母公司收购子公司的行为,叫做顺溜兼并(DOWNSTREAM MERGER)。当母公司拥有子公司90%以上的股份时,兼并不需要子公司股东的同意,因为子公司没有足够的投票权来阻止兼并的发生。
三角兼并。三角兼并包括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被兼并却(TARGET CORPORATION)。在三角兼并当中,母公司成立一个子公司并给予足够的资金或股份使之能兼并目标企业。三角兼并中母公司与子公司都属於存活企业,被兼并公司消灭。
反三角兼并。反三角兼并也涉及母公司,子公司,与目标企业。不同的是,在反三角兼并中,子公司被目标公司收购,目标公司称为母公司新的子公司,原来的子公司解散。
二,股份转换。
股份转换是指收购企业以股票购买的形式收购目标企业的所有股份,从而获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目标企业的股东可获得收购企业的股份,第三企业的股份,或是与所持股票等值得现金。在股份转换当中,目标企业与收购企业都为存活企业。目标企业成为收购企业的子公司。
三,合并。
合并是指两个或以上的公司相互兼并,成立一个新的统一公司。合并之后,原来的企业都解散,取而带之的是合并之后的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