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知识介绍-42: 董事与员工的撤职与辞职
2011-05-29
一般而言,企业有权在任何条件下开除任一董事或公司管理人员,只要该董事或管理人员未被永久雇佣,且州法并未规定企业不能无缘由地开除员工,或是企业章程或内部法规禁止企业在没有任何缘由的情况下开除员工。
只有有权力指定董事或管理人员的人具有开除此人的权力。也就是说,如果州法或企业法规没有任何相关规定,董事会能够开除公司管理人员,股东能开除董事会成员。除非企业章程或内部法规另有规定,董事不能被董事会其他成员开除。在开除董事或企业员工之前,必须先向当事人发出通知,通知开除的原因。如果相关企业规定企业不能无缘由地开除员工,企业应当给与当事人公平的机会听取原因。为了企业利益而开除的员工无需获得听取原因的机会。
企业董事及管理人员有权在任何时候辞职,除非受到州法,企业章程,内部法规,或是合同的限制。如果该董事或员工曾与企业签订有有期合同,企业有权因合同的撕毁而利益受损起诉当事人。辞职信应上交给具有填补该职位空缺的人也就是说,董事会成员的辞职信应当上交给董事长。管理人员,如果不是总裁本人,的辞职信应当交给企业总裁。辞职信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只要能够清晰明确的表达辞职者的意愿。在正式辞职以后,辞职的董事或管理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为企业工作。如果辞职者继续为企业工作,或企业未对辞职行为采取任何行动,当事人被自动认为放弃辞职。
当董事或管理人员辞职以后,企业内部产生职位空缺,该空缺应由具有选举该职位人员的人负责填补。通常而言,董事会有权力填补管理人员的空位。但有得州法要求该空缺由股东填补。在州法,公司章程,或是内部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时,董事会的职位空缺由股东填补。
另外。企业还应当考虑到战争,自然灾害等突然因素导致的企业大量员工死亡等情况。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需要正常营运。因此,企业应当事先再内部法规中设定在此种情况下剩余员工的职责及权力范围,即使州法并无这方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