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知识介绍-27:企业的管理-如何召开股东大会
2011-05-29
尽管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由董事会全权管理,法律规定,某些某些企业行为必须获得股东的同意。例如,只有股东能够选举董事会成员。
股东通常以召开普通或特殊股东大会执行自己的权利。根据州法规定,企业应每年召开普通股东大会以选举董事会成员及讨论企业内部的重大事件。普通股东大会的召开方法及地点应在公司内部法规中有具体规定。几乎所有企业事宜都可以在普通股东大会中讨论,除非州法规定某些特定内容必须在特殊股东大会中讨论。
特殊股东大会所讨论的内容,必须在通知中注明。如果需要在特殊股东大会中讨论通知中未注明的内容,必须经由所有具有投票权且在场的股东同意。
任何股东大会必须要由正式的被授权人召集,才能合法存在,否则股东大会上的任何决议都不具有任何法律校应。这里所指的召集与通知不同。召集指的是具有召开股东大会权利的人进行各方面的安排,使股东大会能够召开。通常只有企业董事会成员,总裁,或是最高管理人员有权力召集股东大会。通知是指向股东申明大会已经被召集的告示。通知必须包括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大会主要内容,以及正式授权召开的申明。
尽管股东是企业的拥有者,股东并不参与企业的经营与管理。股东对企业的
控制权,主要表现在股东选举董事会成员的权利,以及股东批准或推翻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权利。一般而言,每一股代表一份投票权。每个股东根据拥有股份的数量决定所具有的投票权。股东进行决议的方式,主要有投票和举手两种方式。若以举手的方式进行决议,则不能表现每个股东具有股份多少。所以股东大会多是以投票的方式进行决议。投票没有固定的形式,但每一票上必须注明所投的票数,投票对象,以及投票人姓名。若是投票决议选举之外的内容,州法通常规定投赞成票的OUTSTANDING SHARES达到一定比例。
股东大会中最棘手的问题即是法定人数的决定。据定法定人数之时,有关负责人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个团体所持股票数,不同团体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分歧,以及对少数股东(MINORITY SHAREHOLDERS)的保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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