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知识介绍-15: 上市公司
2011-05-29
不同于其它小型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卷由联邦法监督管理。任何通过州与州之间的贸易发行或出售的证券都算作上市股,应遵循1933年证券法及其它任何相关州法进行注册。
企业对公众发行证券的过程称为上市,企业最初对公众发行的股票称为原始股。总的说来,当股市价值及股票投资者的预期较高时,原始股的发行也就更频繁和常见。当股市低迷之时,原始股的发行量也随之减少。
企业是否上市通常由董事会及主要股权持有人参考律师及会计师的建议决定。企业的上市对於企业的未来发展及股东的未来参与有及其深远的影响。企业上市最明显的益处就在於股票出售所带来的企业可筹集资金的增加,以及公众对企业发行稳固可靠并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证券的能力的肯定所带来的企业未来可筹集资金的增加。另一方面,企业上市同时也带来不可低估的损失,比如企业现有股东对企业的掌控权也随之降低,尤其在需要股东投票通过的事件上。除此之外,企业上市的花费以及随之增添的法规也相当可观。另外,企业的上市也可能要求企业对公众公布某些比较隐私的经营信息。
一旦企业决定上市,证券的发行方以及原始股的承销商应成立双边协议书。所谓承销商,是指负责从发行方手中购买证券的企业或个人。承销商而后批发代销的证卷。大型的金融机构或经纪人通常扮演承销商的角色。证券的发行方与承销商相互协定的条款及细节都应在承销协议书上注明。承销商应给予肯定的承诺或是尽全力的承诺。所谓肯定的承诺,是指保险业者必须以事先协定的价格购买事先协定数量的股票。转售的责任则由承销商自己担负。“尽全力”是指承销商应尽其可能为企业出售证券,但只要求从企业购买可能出售给大家的证券。当承销商只承诺尽全力,那么发行商的资金则取决于承销商的销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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