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知识介绍-43: 公司上市与股票发行

2011-05-29

简单说来,股票分为两种:普通股与优先股。普通股通常具有投票权,但是否分红与分红的多少由董事会决定。优先股有固定的分红金额,通常为股票面值的百分比。优先股再分红时具有优先权,排在普通股的股东前面。另外,当企业破产或出售时,优先股股东也有权优先分得企业资产。
普通股在发行时通常都附带有固定的面值。发行具有固定面值的企业,主要为公开上市的大型公司。一旦发行,面值的价格就与股份的市场价完全无关。股份的市场价主要由企业过去的经营状况,以及将来的前景来决定。另外,许多小型公司还常常发行不具有面值的股份。无面值股份,使得董事会再发行新股份时更为自由,另外也给企业的资金筹集带来便利。
一般而言,每一份普通股代表一投票权。有的时候,企业可能发行具有较高投票权的普通股。这样做的目的,主要为避免来自外界的恶意接管。有的时候,企业还可能发行具有较低投票权的普通股。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企业以本公司股票购买另一公司的时候。
优先股通常具有固定的红利,并且在企业分红或者是在分配资产时排在普通股股东的前面。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有两种形式:可积累与不可积累。可积累的优先权,使得企业在分红以前,必须先付清之前拖欠的利息。不可积累的优先权,则没有这一功能。无论是可积累或时不可积累的优先权,优先股的股东都在普通股股的获得红利之前优先分享可分配的红利。
基本上,优先股的股东不具有投票权。优先股再兑换时,价格一般高于面值使得企业能够在有经济能力的时候收回优先股。另外,优先股还可以兑换成普通股,使得企业能够减轻支付固定红利得负担。
股票的发行必须由企业章程授权。在进行股票发行时,企业应当随时考虑是否按照企业章程中得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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